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文件精神,规范推进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人身权益和基本照护需求,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东营市户籍,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合规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且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费用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其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各类行政给付资金后的差额部分。
三、申请及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东营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服务申请。
2.能力评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后,上报所属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初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具备法定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出具正式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及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3.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低保老年人,可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入住时须严格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护理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缴费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4.救助申请。经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属县区民政局审批。
5.资金发放。经县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计算,于次月起按月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须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救助对象按月提交救助申请,县区民政局完成审核后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差额补助按月拨付到位。
6.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照护等级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需要调整救助金额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未主动告知的,须第一时间向所属县区民政局报告。县区民政局要强化救助对象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殡葬火化等数据的共享比对,动态核查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调整等手续。
7.绩效考核。各县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服务质量、救助对象满意度、安全管理等,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向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
8.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救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向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追回违规领取的救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正式入住服务协议
3.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有效缴费凭证
4.填写完整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户籍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东营区0546-8238190;河口区0546-3659719;垦利区0546-2582909;广饶县0546-6688800;利津县0546-7309560;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0546-8056705;东营港0546-8019981;农高区0546-89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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