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含联合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1项、2.2项及2.3项的资质要求:
2.1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专项资质证书须包含: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或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范围须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2.2须具有省部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2.3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应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或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4.投标人(若为联合体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在惠州市建筑业平台办理并通过录入(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5.拟派本项目的检测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若为联合体的由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委派。
6.拟派本项目的监测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若为联合体的由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委派;拟派的监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平台录入的人员(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由不超过2家单位组成(即: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数量上限为2家),须以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3)联合体各方须具备不少于本资格要求第2条当中的一项资质,并且组成联合体的资质须符合本资格要求第2条的要求;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8.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9.其他要求: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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