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采购的专用工具旨在满足设备车辆日常维保及新能源车辆电池检测需求,保障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1.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购主要设备包括:电池组容量测试仪、电芯均衡仪、铅酸蓄电池移动补液设备、移动立柱式举升机、气动液压千斤顶,所有设备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具体详见附件1。
(2)电池组容量测试仪:可开展蓄电池组核对性放电试验、剩余容量测试、单体巡检及日常维护工作,具备蓄电池组充电放电维护、性能测试、活化测试、浮充和单体电压监测等核心功能,工作模式支持恒压、恒流、恒功率三种调节方式。
(3)电芯均衡仪:工作模式可灵活选择恒压、恒流或间歇式脉冲,能有效消除电池组内单体电压与电量差异,保障电池同步充放电,避免过充过放问题,同时可实时监测并调节串联电池组的单体电压,精准调控充放电单元;设备支持自定义均衡截止条件(时间、容量、电压、电流),可精准监控各电芯的电压与电流数据,自动测算充放电容量,所有测试数据均支持自动保存与导出。
(4)铅酸蓄电池移动补液设备:核心功能为向电池内部注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直至电池液位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5)移动立柱式举升机:应适用于新能源通用轿车、轻型商用车的维修举升作业,可适配不同轴重、轮胎尺寸的车辆。
(6)气动液压千斤顶:应适用于各类旅客摆渡车等机场专用低底盘特种车辆。
(7)供应商提供的电池组容量测试仪、电芯均衡仪应具备主机保护(过温、过流)、反接保护、异常保护(电源线掉电、主电缆掉电)、过温保护,急停保护等功能,可进行显示提醒和蜂鸣器告警。
(8)如供应商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产品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采购方需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产品通知的次日供货。
(9)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设备或配件,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10)针对采购方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或无法恢复设备性能的设备或配件,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进行检测鉴定,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检测鉴定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更换、退货等处理措施。
(11)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原厂技术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标准,对采购方设备或车辆造成损伤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供应商须赔偿采购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2)供应商提供的电池组容量测试仪、电芯均衡仪应获得CNAS或CMA资质检测机构的认证,铅酸蓄电池移动补液设备具备荷贝克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移动立柱式举升机提供3年质保,为气动液压千斤顶提供5年质保(其中液压部分配件质保期为3年),为电池组容量测试仪、电芯均衡仪提供2年质保,为铅酸蓄电池移动补液设备提供3年质保并配备1套备用电池。
以上质保期均从该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有设备均享受免费保修服务。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等)后,应在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指导采购方处理问题,若需供应商工作人员现场解决的,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人员到达现场,72小时内完成免费维修或提供免费退换。产品的隐蔽瑕疵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产品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维修、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产品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应免费提供移动立柱式举升机现场安装及调试服务,质保期内,供应商应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免费维护保养服务,并提供厂家报告。
(3)质保期内,供应商应为电池组容量测试仪、电芯均衡仪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免费现场技术培训指导(每次培训人数不低于45人次),并同步配套提供电子版培训课件,且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不少于3个月检测技术服务和指导。
(4)供应商应免费提供移动立柱式举升机与气动液压千斤顶的维保手册需包含保养周期、保养项目、油品及常用配件品牌型号、常见故障维修方案等。
(5)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每年提供电池组容量测试仪与电芯均衡仪设备校准报告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具备CNAS或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6)供应商须将产品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自行承担全过程运输及相应保险服务费用,如有第三方运输时,供应商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3.交付时间和地点要求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告知采购方具体交货日期,并且按照承诺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送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产品交付时间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订单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采购方有权撤销原订单,重新下达订单,调整产品交付时间,具体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
4.验收标准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地点、产品订购信息、质量标准进行供货,采购方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2)若产品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产品,对不接收的产品,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符合要求的产品,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产品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3)所有到货产品,必须有采购订单,无采购订单不予验收;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采购订单内容一致,不符的不予验收。
(4)所有到货产品,包装完整,若出现破损、潮湿、污染的不予验收。产品规格型号与外包装一致,装箱单等单据齐全,出现规格型号不符、单据不全的不予验收。
(5)所有到货产品外观完整,出现磕碰、裂纹、变形、破损、油垢、锈蚀等,情形严重的不予验收。
(6)供应商将货物送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基地后,双方依据签署的协议、采购订单、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双方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各持一份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