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98-5/2026-00012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23日11:15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6号宗地土地收回的公告
文号:东府函〔2026〕35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5-36号宗地土地收回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收回位于G98高速公路西侧的(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市华侨农场(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10.44亩国有土地,作为东预征2025-36号宗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收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东预征2025-36号宗地。
二、被收回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G98高速公路西侧,东至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南至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西至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北至华侨农场国有土地。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º〕,具体界址点详见:东预征2025-36号宗地宗地图。
三、被收回权属单位及土地面积:该宗地被收回权属单位为市华侨农场,收回面积共计10.44亩。
四、该宗地的建设用地补偿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执行。
六、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八、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收回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东预征2025-36号宗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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