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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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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鄱阳湖生态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经济带生态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鄱阳湖禁止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食用保护贝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鄱阳湖湖体水线以及鄱阳湖湿地草洲、洲滩等贝类栖息区域 。
二、禁捕时间
实行全年禁捕,禁止任何形式的保护贝类捕捞活动(含螺、蚌、蚬等软体动物)。
三、禁止行为
1.严禁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包括徒手捡拾、挖掘、拖网、耙网等)捕捞、采集贝类。
2.严禁制造、销售、使用专门用于捕捞贝类的禁用渔具。
3.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非法捕捞的贝类及其制品。
4.严禁在贝类栖息区域内实施破坏湿地、污染水质等影响贝类生存繁衍的活动。
四、管理要求
1.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销售不明的贝类产品。
2.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交易保护贝类等行为。
3.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发现非法捕捞、交易保护贝类等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3979266110(农业农村)、110(公安)。
附:鄱阳湖淡水贝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
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
鄱阳湖淡水贝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
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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