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注:
1. 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见下附件2)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函》(见下附件3)。
2. 如供应商提供虚假《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 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 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 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 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本承诺函)(如适用)
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附件4
本国产品标准有关证明材料(如适用)
1.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