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芜弋征预告〔2025〕3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社区大茆村民组和火龙街道良福社区卡子口村民组、山口村民组集体土地8.9482公顷(134.2230亩)。弋江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南塘湖路,南至龙华陵园二期,西至九华南路,北至三环路。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弋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周边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5年12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9482公顷,其中农用地3.0446公顷,
含耕地0.491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5.903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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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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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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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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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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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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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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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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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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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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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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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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澛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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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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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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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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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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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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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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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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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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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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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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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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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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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福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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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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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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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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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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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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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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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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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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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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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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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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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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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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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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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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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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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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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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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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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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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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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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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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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价格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龙华社区(芜湖市2025年第17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5.411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火龙街道良福社区(芜湖市2025年第17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0.491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399772.48元,单价澛港街道67900元/亩、火龙街道657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4户,村民住宅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5〕6号)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3户,涉及征收房屋。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拟采取货币、社保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及《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弋政〔2024〕14号)的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弋江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并根据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动态调整。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5.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6.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澛港街道龙华社区大茆村民组和火龙街道良福社区卡子口村民组、山口村民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弋江区政府门户网站( style="font-family:仿宋,仿宋_GB2312; font-size:16pt;">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和火龙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在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澛港街道办事处(胡光月,联系方式:0553-3025800)、火龙街道办事处(赵国雷,联系方式:0553-4996009)。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和火龙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辖区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提出:澛港街道办事处(胡光月,联系方式:0553-3025800)、火龙街道办事处办(赵国雷,联系方式:0553-4996009)。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弋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六)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和火龙街道办事处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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