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免费注册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中国建筑施工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进入办公平台


招标公告 招标变更 采招业主会


全项目跟踪 规划施工


明星企业 企业资讯


焦点视点 技术创新
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流标与答疑 拟在建项目 可研环备 产品选型 资质选型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鄞州区】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租赁项目公告
公告名称:
【鄞州区】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租赁项目公告
所属地区:
浙江
发布时间:
2026-01-16
详细内容:
受宁波市鄞州区横溪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租赁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YZ-CQFW(2025)-117二、标的概况:房屋权证相关信息无地 址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面 积614.09m2房屋用途办公出租方宁波市鄞州区横溪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期限5年装修期1个月装修期是否包含在租期内不包括房屋现状空置中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否交易底价115020元/年加价幅度1000元/年 房屋清单序号建筑物名称建筑面积所在楼层/总楼层结 构房屋现状实际用途1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567.48㎡1-3F/3F砖混空置中办公2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38.18㎡1F砖混空置中仓库3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8.43㎡1F砖混空置中厕所合计614.09㎡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禁止将房屋用于下列经营活动:A、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B、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C、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D、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E、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自装修期结束之次日起计算。(3)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形式,租金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后续每一年度租金须于前一年度租期届满前一个月之前支付。(4)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按成交价年租金的20%;承租方应在签订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其他因经营活动需要而产生的费用;租赁期间建筑结构及承重主体的维护及维修工作及费用支出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的设施设备、房屋内外部日常修缮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或拖缴费用。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出租方利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承租方装修应当服从出租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该物业的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该等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承租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为确保装修风格的统一协调性,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应当在至少在施工前15个工作日提交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及实施。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承租方的装修不得对房屋的任何部位(出租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出租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承租方应切实加强装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对于出租方指出的不当装修施工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因承租方装修施工不当或未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发生人员伤残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7)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承租方因上述相关手续或审批未办妥而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8)承租方租赁该资产仅用于办公用途,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对周边小区、学校利益和生活质量有损的项目及其他等噪声(如铝合金加工等)、污染会对周边学校、居民造成较大影响的业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资产用途。承租方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全面地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手续或工作。租赁期间所有安全、环保、治安等管理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的设施设备和运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等的管理。如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将房屋设施或设备损坏,或发生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等方面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造成社会影响,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9)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房屋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承租方因此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且赔偿出租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10)承租方不得将标的擅自转包、转租,如有需要,需向出租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房屋租赁期间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建筑物、附属机械、设施及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使用中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11)公开竞价结束后,竞得人应在公示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产权服务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产权服务公司扣除交易双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归产权单位所有。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竞得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竞得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12)申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房屋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申租方请务必现场看房了解实际情况,未看样的申租方视为对该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3)如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因承租方原因需要提前退租的,承租方须:1.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支付出租方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2.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5天内按租赁首月租金单价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装修期的租金,即不再享受装修期内的免租金权益,并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出租方有权因承租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首年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期租金,并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16)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服务公司所有。四、评估信息标的:永茂路原镇政府3号楼评估机构:宁波中升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2日评估报告文号:甬中估资字(2025)第002号五、申租方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
推荐业主单位 更多
 
1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2
大庆油田公司第九采油厂
 
3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4
大庆油田公司采气公司
 
5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6
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五采油厂环保部
 
7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8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10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12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14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5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service#cpeee.com
化工招标网铁塔招标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QQ在线:51311961 QQ交谈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建筑施工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政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