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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梅湖农场稚山林地公开招租项目公告
公告名称:
【鄞州区】梅湖农场稚山林地公开招租项目公告
所属地区:
浙江
发布时间:
2026-01-16
详细内容:
受宁波市鄞州区梅湖农场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梅湖农场稚山林地公开招租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YZ-CQFW(2025)-118二、标的概况土地名 称梅湖农场稚山林地1处土地租赁产权编号鄞林证字(2006)第18-360-03号地 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稚山。所处山丘四至:东至梅湖花苑,南至空地,西至梅湖新村,北至鄞县大道。面 积30.90亩用地性质林地,限定用途种植毛竹出租方宁波市鄞州区梅湖农场有限公司出租期限3年免租期无标的现状空置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否交易底价25600元/年加价幅度1000元/年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禁止将标的用于下列经营活动:A、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B、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C、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D、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E、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三年,协议一年一签,租赁期自标的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3)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形式,租金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后续每一年度租金须于前一年度租期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内付清。(4)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按成交价年租金的15%;承租方应在签订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5)承租方负责项目运营相关的设备投入、人员投入、现场管理等工作,所有运营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租方不保证标的物灌溉用水及用电,竞价成交后需买受人自行解决灌溉用水及用电。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或拖缴费用。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出租方利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承租方应以种植毛竹为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资产用途。承租方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方必须维持土地的种植毛竹的用途,同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用于非种植项目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及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若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生违法生产经营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承租方追索赔偿。(7)当政府征用或出租方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使用该上述土地时,出租方随时分块收回土地,承租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无条件退场,并自行处理好农作物及养殖物,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不得有其他任何索赔主张,逾期不退场的,将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8)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对租赁的土地作适当平整,但不准改变原来的地形、地貌,不得搭建临时设施;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9)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标的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10)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标的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标的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对标的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标的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标的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11)承租方不得将标的擅自转包、转租,若转包需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租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标的租赁期间必须保持标的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12)公开竞价结束后,竞得人应在公示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产权服务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产权服务公司扣除交易双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归产权单位所有。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竞得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竞得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13)申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标的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申租方请务必现场看样了解实际情况,未看样的申租方视为对该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4)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15)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服务公司所有。四、评估信息标的:梅湖农场稚山林地公开招租评估机构:宁波国信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9日评估报告文号:甬国评报字(2025)第056号五、申租方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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