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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灵秀停车场76个车位租赁项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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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鄞州区】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灵秀停车场76个车位租赁项目公告 |
| 所属地区: |
浙江 |
发布时间: |
202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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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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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宁波市鄞州区横溪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灵秀停车场内的76个地面停车位进行公开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YZ-CQFW(2025)-109二、标的概况:停车场权证相关信息无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停车位76个用途停车场基本情况灵秀停车场共有停车位108个,本次出租标的76个,另有充电桩停车位32个(不在本次出租标的内)。停车场内配套公共厕所。停车场位于横溪镇镇区中心,附近有宁波市正始中学、横溪菜市场等各项生活配套设施,交通便捷。出租方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期限3年免租期无是否包含在租期内不包含现状委托临时运营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否管理区域范围停车位及设施设备交易底价82700元/年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1000元/年的整数倍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一)出租期限3年,租赁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二)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形式,租金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进行支付,以后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到期前至少提前20日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三)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成交价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占有使用费等),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或承租方无正当理由而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上述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履约保证金因扣除相关费用而不足的,承租方应当于收到出租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租金。租赁合同终止后,如承租方按期交还租赁车位且车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且经出租方查实承租方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违约行为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四)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其他因经营活动需要而产生的费用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由承租方承担。(五)承租方需更换道闸设备(一进一出)1套,新增道闸设备(同进同出)1套,费用都由承租方承担。(六)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出租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出租场地设施设备新建、改造及临时搭建建(构)筑物(不含可移动设备)不予补偿,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场地建(构)筑物等预埋件焊接、铆接、螺栓连接的部分),承租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标的时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复标的原状的,承租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费用。(七)租赁期间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停车位运营的各类备案、审批手续。管理区域范围内保安保洁由承租方自行配备,停车场卫生、秩序由承租方负责。停车场平时使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日常消耗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电费、人工费、灯光更换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费和保安保洁费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照公共停车场的有关并做好停车场的税务、卫生、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工作,出现失窃、损坏及其他治安事件,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发生事故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如因此导致出租方被追诉或遭受索赔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九)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规做好停车位的租赁和管理工作,并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营、维护、索赔、争议、仲裁、诉讼等)。承租方有责任对因停车场经营引起的相关舆情进行妥当处理,承租方业务开展产生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纠纷、投诉或者其他问题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有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十)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须经出租方验收同意交付的情况下交还出租方,如经承租方验收发现场地设施设备、水电等出现损毁、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情况,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进行复原或修复,若承租方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复原或修复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予以复原或修复,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及时予以支付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的复原或修复的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的场地设施设备的新建、改造等出租方不提供任何补助、赔偿、折旧,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十一)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用水、用电、停车场出入口等报批手续,并自行完善用水、用电、消防应急等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十二)未经出租方同意,出租场地设施设备除车辆管理系统及设备均不允许私自安装,停车位不得安装充电桩,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进行相应拆除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十三)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及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安装并维护保养。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文件规定。(十四)本标的出租的76个地面停车位未包含灵秀停车场内32个充电桩停车位(独立安装道闸,充电期间2小时免费)和横溪镇综合执法中队日常办公所需的停车位区域(新增道闸,独立停车),但车辆需从本标的出租的收费道闸进出,承租方须做好道闸设备收费系统的匹配衔接。(十五)场地仅供停车使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进行整体转租或部分转租,也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或拖缴费用。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出租方利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十六)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标的租赁期间标的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必须保持标的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十七)因承租方原因需要提前退租的,承租方须:1.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且经出租方同意,并支付出租方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在缴清全部承租方应付费用之后,合同终止。(十八)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标的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标的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对标的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标的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标的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十九)公开竞价结束后,预成交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前往产权服务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预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预成交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预成交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二十)申租方成为成交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标的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及其附件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申租方请务必现场查看场地了解实际情况,未看样的申租方视为对该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十一)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二十二)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服务公司所有。四、评估信息评估机构: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17日评估报告文号:公评报字【2025】第1141号五、申租方资格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二)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40室】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预成交人视为放弃成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资格审查资料:1.若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审查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非法人组织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2.若为自然人:申购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七、公告期限本次交易公告时间: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2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八、交易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申租方应在公告期限内通过鄞州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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