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2021-03-19,公告主要内容为:成都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成都市新津区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新津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中标商:四川省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招标编号:5101322021000045,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5101322021000045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成都市新津区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省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4层3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392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成都市新津区一河(湖)一策管理 保护方案(2021-2025 年)编制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对成都市新津区南河、西河、金马河、杨柳河四条流域编制“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文本;服务要求:1.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针对河渠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确定其保护的目标、措施、 任务和责任。 3.核对修订年度问题、目标、任务、责任四张清单与方案的衔接情况;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给 采购人审查;服务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代斌、余林、谢光杰(采购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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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标准(由成交单位支付),下浮20%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588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新津县政府采购计划表号:0010696;2、监督单位: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电话:028-82520054; 3、本项目可开展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3.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制定了《新津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试行)》 (新财政〔2019〕21 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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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 |
地址: | 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车灌坝路4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8-82517690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成都一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金牛市民中心B座2102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28-83375882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唐先生 |
电话: | 028-83375882-815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