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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暨南有限公司新服装综合习艺楼临时围墙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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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江苏省新暨南有限公司新服装综合习艺楼临时围墙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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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发布时间: |
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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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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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江苏新暨南有限公司新服装综合习艺楼临时围墙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新服装综合习艺楼临时围墙项目已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集团公司统筹,采购人为江苏新暨南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合同估算价148.03 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新服装综合习艺楼临时围墙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运行的法人,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供应商经营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良好,提供2019、2020、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近3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并作为应答供应商企业正式员工服务达6个月以上,提供供应商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应答供应商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保(2022年2月、2022年3月、2022年4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6、应提供2019年5月1日以来要求的承诺书:(1)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2)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原件】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为本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4)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6 月1 日8时30分到2022年6月7 日17时30分;
获取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获取地点: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商务楼9楼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箱:1398024417@)。标书费:300元,售后不退(因疫情原因,无法到达现场报名的,可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邮箱。招标代理可将文件发送至报名单位指定邮箱);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 月21日14时00分;
递交方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商务楼9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因疫情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的,可将投标文件顺丰快递至代理公司,只接受顺丰)。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6月21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商务楼9楼会议室。
七、其他
本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江苏新暨南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新暨南有限公司
地址:句容市华阳镇暨南路
电话:0511-87209385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句容市双利路锦绣句容商务楼9楼
联系人:巫工
电话:17318857276
十、其他
因采购人场所的特殊性,疫情防控要求远高于地方。
目前执行的疫情防控要求是:进院施工人员需接种三针疫苗,并且进院前14天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进院施工前三天需集中在院外隔离并连续做三天核酸,施工期间统一集中住在院内。车辆类、材料类、设备机具工具类进院前,需先进行环境样采集,车辆静置24小时,车辆驾驶员需提供连续三天核酸阴性报告。
疫情是动态变化的,相应的疫情防控要求也是动态变化的。
人员和物品管理需严格遵照建设方院内防疫要求,此外还得严格遵照建设方特殊场所特殊管理制度。进院施工人员一日三餐由建设方统一配送,人均每日伙食费大概在40-50元,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由,向建设方另外增加费用。
因疫情原因,导致停工等一些列状况的发生,纳入风险考虑,不得以此为由,向建设方另外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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