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污水管网工程(配套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已由鹿泉区财政局 以G202013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李村镇;
2.2、建设规模:详见清单
2.3、预算金额:4906000元
2.4、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条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内容;
3.2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年2月7日09时00分至2021年3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同时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同时在两个平台上报名并下载文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其中 E 招冀成点击投标人入口登陆,进入 E 招冀成-标准版,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时00分。
(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3月1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ebeibidding.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3)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1、特别: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经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后绑定CA数字证书,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再次“关注项目”。河北CA办理:本次招标需要使用河北CA,CA办理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投标。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在E招冀成平台完成注册,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未在 E 招冀成(http://www.hebeibidding.com)注册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 E 招冀成平台“办事指南”中“E 招冀成标准版-投标人操作手册”进行注册。 登录 E 招冀成平台、下载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 CA,未办理 CA的投标人需进行企业 CA 办理。CA办理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现场办理流程参照“E招冀成”“办事指南”中“CA办理”栏目(http://www.hebeibidding.com);在线办理地址为: (http://hebcaonline.hebca.com:9001/Hebca/foreground/eseal/applyCertAndAutoSignPage.action?projectType=zbjt&cztype=1)
3、如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注册、审核及下载招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参加开标,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400-789-8055/8058。
潜在投标人如未在“E 招冀成平台(http://www.hebeibidding.com)”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招标文件如因互相传阅导致无法正常制作投标文件的,自行承担责任。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河北千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地 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51号久福大厦5层
联 系 人:刘永刚联 系 人:石磊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