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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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博物馆、规划馆消防设施维保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CRJC-2019-0064号
常州润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就常州市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博物馆、规划馆消防设施维保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相关事宜对采购文件作如下更正:
一、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原采购项目名称:常州市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博物馆、规划馆消防设施维保服务
原采购项目编号:CRJC-2019-0064号
原公告日期:2019年9月19日
二、更正事项、内容
第五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更正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不变
四、供应商如因更正公告造成响应文件编制时间不足的,请书面告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书面告知的,视作更正公告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项目联系人:眭先生联系电话:0519-85685830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采购代理机构:常州润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邓女士联系电话:0519-81882993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11号鸿飞大厦(星程酒店)四楼401室
公司网址:www.czrbzb.com
邮 箱:rbzb@foxmail.com
常州润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对所有有效投标进行详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各个供应商的评审后最终得分为汇总计算所有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对于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各供应商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则必须提供书面承诺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评分细则如下: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备注
报价
(20分)
1.评标基准价: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评标基准价得分为20分。
3.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基准报价/投标报价)×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业绩
(18分)
投标单位具有自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机构消防维保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5分。前述项目中含气体灭火系统维保内容的每个项目可多加1分。本项最高得18分。
原件核查。提供业主联系方式,合同中维保内容不明确的,提供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综合
实力
(16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得2分,具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原件核查
2.供应商拥有企业资信等级证书2A得2分,3A得5分。
原件核查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每项得3分,最高得9分。
原件核查
技术
方案
(30分)
总体方案内容(8分)
针对本项目维保方案总体设想具有针对性,维保内容齐全,项目管理规范,维保设备配置科学合理齐全,投入计划具体可行。优秀的得6-8分;良好的得4-6分,一般的得2-4分。由评委酌情打分。
维保方案细则
(8分)
针对本项目各系统维保方案细则详细具体、科学合理、全面可行。优秀的得6-8分;良好的得4-6分,一般的得2-4分。由评委酌情打分。
应急处置方案
(6分)
针对本项目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合理、考虑全面、方案明确、完整可行。优秀的得4-6分;良好的得2-4分,一般的得1-2分。由评委酌情打分。
重点难点分析
(8分)
针对本项目维保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的解决方案科学合理、详细具体、切实可行。优秀的得6-8分;良好的得4-6分,一般的得2-4分。由评委酌情打分。
人员配置
(14分)
1.本项目负责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注册消防一级工程师,得5分。
原件核查
2.本项目要求至少安排2名具有有效期内的省级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技术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在2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3分,本项最高得9分。
原件核查
文件制作(2分)
根据响应文件制作水平,是否易于评委评审等,由评委酌情打分,1-2分。
注:
1.评分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要求“原件核查”的须在评审截止前将相关原件或公证件带至评审现场并按要求提交评委会审查。
2.评审时,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公证件)的,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
3.评分细则涉及的人员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员工,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至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未提交有关评审资料的评分项,不得分。
5.为便于评分,请供应商按评分表样式,逐条列出证明材料所在页码,格式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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