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江苏康居嘉苑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二、项目概况:
1.1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海州区浦南镇,开封北路东、新浦大道北、康宁路西、康宁一期南。
1.2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3531.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081.65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39879.46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431.15米;地下建筑面积3568.08平方米。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面积35740.62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4138.84平方米(包括物业管理364.66平方米、社区用房2525.6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464.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159.60平方米、卫生室120.00平方米、配电房232.96平方米、门卫2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48.40平方米、综治中心21.05平方米、警务室29.89平方米、公厕35.40平方米、垃圾回收站35.40平方米和生活水泵房81.88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为保温层建筑面积431.1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人防建筑面积3568.08平方米;雨水回收池202.96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建筑有十栋6层的住宅及配套建筑;并配套建设水、电、气等公用设施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包括智能化、雨污水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照明、雨污分流、道路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含充电桩)及绿化等。
1.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1991.77157万元
其中:
1.3.1、施工图设计费投标限价:50万元
1.3.2、施工费投标限价:10941.77157万元
1.3.3、暂列金额:1000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1.4工期要求:总工期547日历天,
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前必须提供经图审合格的设计图纸);
计划开工日期: 2021年4月6日(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10月5日。
1.5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要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深化设计,内容要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设计成果也不予以退回。
2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本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本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向招标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2)在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总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工作[包括建筑、土石方、给排水、雨污分流、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电气(含弱电)配套相关专业管线预埋(入户)等(除网络等应由专业部门设计外)所有设计工作]、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土石方、给排水、雨污分流、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电气(含弱电)配套相关专业管线预埋(入户)等(网络等应由专业部门施工、预埋管线应包含在施工内容中)],配合业主完成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含补充勘察)、施工、编制项目概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
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
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
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场地回填及整理(土石方)
现场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施工图完成后,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三、公告时间:
2021/2/22—2021/3/16
四、招标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2.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房屋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建筑企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EPC 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在2015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认定。
(2)类似工程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为准。
(3)类似工程如为设计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施工图合格证明材料)为准,缺一不可;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或其他能如实反映该工程造价的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为准。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4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 号、连清办【2014】16 号、苏清办【2014】5 号、连清办【2015】6 号、连清办【2015】9 号、连清办【2015】15 号、连清办【2016】 2 号、苏清办【2015】9 号、苏清办【2016】7 号、连清办【2017】5 号、连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17】6 号、苏清办【2018】4 号、苏清办【2019】3号文、苏清办【2020】2号文、连清办【2020】3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和按工程所在地履约考核办法考核被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3.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投标企业及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提供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2020年7至2020年12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拆)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5.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 号文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备案,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6.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 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 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的期间。
7.本工程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号文,关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若投标有效期内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核查资质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8.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9.本项目执行连公管办【2020】1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国令第724号。
招标文件的获取(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报名下载完成)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2日;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
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1年3月16日10 时00分。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交易模式(具体方法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提供有效的:
1、企业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提供);
2、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提供);
3、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单位需提供此项);
5、项目负责人注册资格证书;
6、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 B 类证(仅施工单位需提供此项);
7、投标保证金或缴纳投标保证金底单或有权部门出具的免收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8、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0年7月至 2020年1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9、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0、投标人承诺书(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11、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投标,无需提供此项);
12、项目负责人须在2015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