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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4年12月份(4500大卡非疆煤)采购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青海省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4年12月份(4500大卡非疆煤)采购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5-05-09
详细内容: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4年12月份(4500大卡非疆煤)采购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MJJD-173001-202411-003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炭品种:烟煤(其他),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晏县 西海镇原221厂一分厂

4. 交货日期:2024-12-01 至 2024-12-31

5. 运输方式:汽运直达,汽火联运

6. 交货价格:包到厂价(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详见附件: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2024年11-12月煤炭采购询价文件。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4-11-29 10:30:00



四、质量标准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基准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500-5,000

4,500

<4,300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25-50

-

空干基全硫(St,ad)

%

≤0.6

-

≥0.8

干燥基灰分(Ad)

%

≤35

-

全水分(MT)

%

≤10

-

空干基内水(Mad)

%

-

粒度

mm

≤50

-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第四条 数量计量与质量检验约定及拒收、拒付条件依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燃料管理规定》、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质异常验收管理细则》及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燃煤质量验收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验收,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1. 验收标准:依照合同质量要求验收。

(1)宏观初检:卖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后,买方组织人员进行宏观初检,对于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

(2)质量和数量:数量及质量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数据为准;若发生争议,卖方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双方共同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超出时间,买方有权不予接受复检要求,并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及本条款第2项关于煤质约束条款的约定计算综合到厂价。买方在检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或或邮箱等方式向卖方或卖方代表出具数量及质量检验报告,若检测数据向卖方代表出具的,视为卖方已知悉。

(3)双方如对货物质量有争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数据次日起3日内聘请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样品检测,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最终结果以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复测分析报告数据为准。

(4)青海正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复检,以及第三方的检测仅对当批次煤有效。

(5)卖方应在买方收到复检要求(须加盖卖方公章)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与买方将留存样品取出进行复检,如因卖方原因超出7个工作日仍未复检的,视为卖方放弃复检申请,买方按原检测数据进行合同结算。

2.煤质约束条款:

(1)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空干基灰分(Aad)含量在35%以内,每超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

(2)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大于25%,每欠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

(3)卖方供应的煤炭加权其空干基全硫在0.6%<St.ad≤0.7%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1元/吨,在0.7%<St.ad≤0.8%时,每超0.1%扣减当月结算单价2元/吨,在St.ad﹥0.8%时,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执行期内全部单日St.ad﹥0.8%的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3、拒收、拒付条件

(1)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约定的煤种品种、质量等时买方有权拒收。

(2)含硫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买方有权拒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使水时,买方经宏观初检有权拒收或扣减不合格煤量。

(4)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卖方的煤炭,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煤款结算 1.采用一票结算制,包含运费以及各项杂费,以及税率为13%全额增值税发票。

2.煤炭结算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煤炭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按实际加权数量及指标进行结算。

3.买方验收不合格拒付:

(1)买方结算数量及指标统计按合同约定履约时间以到交货地时间为准进行加权统计,加权统计低位发热量<4300大卡时,视为买方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期内所有供应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2)加权其空干基全硫St.ad﹥0.8%时,买方有权拒付本合同执行期内全部单日St.ad﹥0.8%的煤款(含电煤款、运费及所有费用)。

拒付煤炭不做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自行处置,其数量及指标不做合同约定履约时间内加权结算要素统计。

4. 卖方依据买方结算单,向买方开具合法有效、合规、等额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13】%),买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双方对质量、数量异议、检测的时间,不视为买方拖延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因卖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买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卖方提供合格发票,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卖方承担买方因此遭受的税收损失。

6. 付款方式为以下第(3)种方式。

(1)电汇。

(2)银行汇票。

(3)其他: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第七条 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索赔1.如卖方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火电燃料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煤炭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提供的燃料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在较大偏差;

(3)合同期内无理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不履行合同;

(4)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5)经查实竞价交易报价存在串通行为,扰乱供应秩序;

(6)违反商业道德,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7)一年内累计 2 次报价入围后拒签合同或因供方原因签订合同不兑现的;

(8)质量严重不达标、供货严重延迟等其他应强制退出的情况;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人员;

(10)其他不良情况。

2.卖方签订合同前【5】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3.卖方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根据报价单位实际供应量与合同量占比情况,实施如下考核:

(1)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2)7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9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

(3)5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7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40%;

(4)3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5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60%;

(5)10%≤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比例<30%,扣除履约保证金80%;

(6)电煤实际供应量占合同量的<10%,扣除履约保证金的90%;

(7)不执行合同约定,电煤实际供应量为零,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00%;

(8)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且在合同期满买方对卖方完成考核后,买方将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余额(若有)无息退还至卖方账户,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卖方电煤实际供应量<70%,将列入“黑名单”终止供应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4.在买方场所,卖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买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买方、卖方或第三方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卖方负责全额赔偿,买方可直接在应付未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5.本合同所指的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是经双方理解一致的、一致同意且确定的,买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和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6.卖方对买方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电煤报价资格,并保留向卖方追究相关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7.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免除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的义务。

8.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9.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及相应合同下的义务。

10.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日内,未能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实施,买方可在书面通知卖方后单方面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付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减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1) 卖方提供合同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

(2) 卖方报价后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按本合同约定供货的;

(3) 卖方逾期交货5日;

(4) 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责任义务;

(5) 卖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6) 卖方对买方管理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7) 因卖方失信终止本合同:

当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买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1)要求卖方提供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关的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文件、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卖方拟采用的处理方案等供买方评估。

2)买方有权按照卖方提供的资料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若买方认为卖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合同最终目的时,买方有权因卖方失信而单方面终止合同。

(8) 终止合同后的处理:对在卖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5日内完成和准备发运的合同产品,买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剩余部分买方有权在以下条款中选择处理方式:

1)选择剩余部分中任一部分或剩余部分中的全部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和交货;

2)放弃剩余合同产品,且不向卖方支付任何补偿。

3)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本合同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六、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300,000元。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号:28300001040015997。

竞价汇款账户户名: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支行。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2. 联系人:冶权

3. 联系电话:13897255732

九、备注

1、最低报价数量为10000吨,2、按附件煤炭报价单填写,若不按要求填报则视为报价作废,3、中标供应商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合同期限未结束的,不可再次作为竞价保证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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