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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或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出卖人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五及以上标准或燃气车辆标准,同时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燃煤运输。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准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2. 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其中出现上述第3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3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该指标依据第2小项按日核算,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出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经买卖双方谈判,可执行量价结合奖励政策。 七、联系方式 九、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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